1、关于诚信考试报名问题
本次公务员考录实行诚信考试报名规范。在线报名时,由考试报名职员在诚信考试报名承诺书上签名承诺,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察贯穿考录全过程。
诚信考试报名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考试报名职员知道职位考试报名条件,真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并按需要准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明等有关材料;2.考试报名职员应选择本人工作(学习)或考试报名职位所在的设区市(省直)考区,作为参加笔试的考区;3.如因弄虚作假、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符合职位考试报名条件等,致使影响考录或被取消考录资格的,由考试报名职员自行承担;导致不好的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2、关于学历学位问题
考试报名职员应在2025年1月15近日获得国家承认并符合职位需要的学历(或对应的学位),含全日制统招、自考、成人教育、互联网教育、夜大、电大等方法,职位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2025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如能在2025年8月31日(博士毕业生可放宽到2025年12月31日)前获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可按毕业时的学历(或学位)考试报名。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可视同大专学历考试报名;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视同本科学历考试报名。此类考生仅限考试报名设区市及以下专业不限的职位。
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备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3、关于专业问题
1.考试报名专业需要
本次招考专业条件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授与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等专业目录设置(链接附后)。考试报名职员所学专业应与职位需要相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或学位证的专业名字为准,学位类型不作为考试报名专业的依据。若职位表中未载明旧专业目录有关专业的,考生可检索对应的新专业名字,按新专业名字选择相应的职位考试报名。若考试报名职员所学专业为相近专业或者以上目录中没的专业,需在报名前咨询招录机关及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学习内容和职位专业需要等综合判断,经赞同后方可考试报名。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moe_833/202209/t20220914_660828.html
《授与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moe_833/200512/t20051223_88437.html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1034/s4930/202403/t20240319_1121111.html
《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7/moe_953/202103/t20210319_521135.html
2.非最高学历专业考试报名问题
考试报名职员可用非最高学历专业考试报名。以非最高学历专业考试报名的,需提供符合招考职位专业需要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与职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2025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也可用非最高学历专业考试报名,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但2025年8月31近日未获得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4、关于基层工作历程问题
1.基层工作历程起始时间的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其基层工作历程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强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职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职员,其基层工作历程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职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第一次就业的职员,其基层工作历程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备基层工作历程,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职员,其基层工作历程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个人创业并办理工商企业注册手续的职员,其基层工作历程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第一次就业职员,其基层工作历程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基层工作历程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基层工作历程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25年1月15日,工作满24个月即可算作工作历程满2年。
2.不计入基层工作历程时间的情形
(1)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历程,不论是不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均不视为基层工作历程,不计入基层工作历程时间;
(2)工作之后获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历程时间;
(3)在省级以上机关借调、借用、跟班学习、帮助工作等半年以上的,有关历程不计入基层工作历程时间。
3.不计入服务基层项目服务年限的情形
(1)服务基层项目职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其借调、借用、跟班学习、帮助工作等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2)服务基层项目职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学历学位的,其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5、关于202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考试报名问题
1.202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概念
(1)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考试、高校专升本考试或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就读,且就读期间人事关系(个每人事档案、薪资关系)和组织关系转入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并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拓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公告》(教高厅函〔2020〕9号),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录取,就读期间档案关系转入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以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毕业的2.5年学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考试报名“限202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位。
2.关于具备2年以上基层工作历程的202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考试报名的职位
可以考试报名招考对象为202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职位,也可以考试报名有基层工作历程需要的职位。
6、关于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考试报名问题
1.国内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考试报名问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5届毕业生不能考试报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5届毕业的专升本职员、第二学士学位职员、研究生也不可以以原已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考试报名。
2.尚未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在读职员考试报名问题
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在读职员既不可以以其尚未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考试报名,也不可以以其已获得的其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考试报名。截止2025年1月15日尚未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职员均视为在读职员。
7、关于户籍问题
本次招考面向全国符合条件职员进行。
部分县乡基层职位仅面向本县(县级市,含县改区)户籍或生源职员招考,具体需要以职位表为准。
本县户籍职员是指通知之近日为或曾为该县户籍的职员,本县生源是指在该县参加高考考试的职员。
江西籍职员是指通知之近日为或曾为江西户籍的职员,或在江西参加高考考试的职员。
8、关于中共预备党员考试报名问题
职位需要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考试报名。
9、关于各项资格条件计算截止时间问题
各项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除通知已明确或另有规定外,均为2025年1月15日。
10、关于公务员考试报名问题
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员工(含试用期)不可以考试报名。
十1、关于202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考试报名问题
202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不能考试报名。
十2、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5届毕业生考试报名问题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5届毕业生,统一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考试,不参加本次全省录用考试。
十3、关于笔试科目问题
笔试包含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具体考试考哪几科如下:
省市综合管理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省市综合卷)两科。
县乡综合管理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县乡综合卷)两科。
行政执法类一般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卷)两科。
会计、审计、财政、金融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财经管理》三科,申论试题类别依据考试报名机关层级和类别确定。
公安机关综合管理和警务技术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两科。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类)和《公安专业》三科。
十4、关于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实行。
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考试报名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职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
考试报名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别、信息通信、互联网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互联网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监管场合医学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职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十5、关于回避问题
考试报名职员不能考试报名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能考试报名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与近姻亲关系的职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与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是同一领导职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十6、关于违纪违规处置问题
1.考试报名职员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怎么样处置?
考试报名职员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考试报名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考试报名资格等行为的,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报名资格并五年内限制考试报名公务员的处置。
2.考试报名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怎么样处置?
考试报名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置: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需要放在指定地方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有关信息,与在规定以外的地方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毁本人试题、答卷卡(答卷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施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考试报名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紧急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怎么样处置?
考试报名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考试报名公务员的处置:
(1)抄袭别人答卷信息或者帮助别人抄袭答卷信息的;
(2)查询、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施或者具备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施的;
(4)携带具备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手段,获得、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模拟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与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毁别人试题、答卷卡(答卷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别人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施的;
(6)违反规定将试题、答卷卡(答卷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紧急、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考试报名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紧急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怎么样处置?
考试报名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考试报名公务员的处置:
(1)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别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与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置方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管理软件或者非法获得、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紧急、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对答题雷同的考试报名职员,将怎么样处置?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试报名职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置,录用程序终止。考试报名职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有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考试报名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考试报名公务员的处置。
6.考试报名职员在体检、考察、体能评测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怎么样处置?
考试报名职员在体检、考察、体能评测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置方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紧急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考试报名公务员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考试报名公务员的处置。
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有关规定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别人推行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讲解,自2019年9月4日起实行。
考生和别的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7、关于不能确定为拟录用职员的情形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拟录用职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拥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相关需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遭到诫勉、组织处置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年轻人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遭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紧急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状况较差,与其他不适合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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